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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盘点2023年度ESG十大事件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7

      国际方面,ESG信披标准的融合和统一迈出实质性步伐,国内方面,ESG信披标准加速出台,CCER历经6年终于重启,独董新规、新公司法相继出炉。

      同时,合作与争议并存,COP28达成“阿联酋共识”,但在化石能源的使用方面仍难达成预期的一致;中美发布气候合作最新声明,大国的气候合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危机注入信心;欧盟“碳关税”提上日程表,被认为实质是单边贸易保护措施,引发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不满。

      1. ISSB正式发布首批两份可持续披露准则,可持续信披全球统一迈出第一步

      10.香港证监会支持ESG评级供应商监管,预计2024年发布自愿操守准则

      经历了拟定意见征求稿、接受各方意见、数次讨论和决议等流程,2023年6月26日,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发布了其首批准则《IFRS S1: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IFRS S2:气候相关披露》,其中IFRS S2要求企业披露范畴一、二和三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包括范畴三温室气体核算数据的来源。

      这标志着可持续信息披露终于迎来首批全球标准,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统一和规范走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此前,各国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几乎各行其是,全球范围内的主流标准包括GRI、SASB、IIRC、CDP、TCFD和CDSB,此外还有VRF、欧盟标准CSRD,以及各种自愿性框架、地方框架和行业框架,这为企业的执行和投资者的决策带来的很大的困惑和成本。

      在此背景下,ISSB应运而生,其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发起,于2021年11月在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正式成立,旨在创建一套“可持续相关披露的全球通用语言”,满足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需求。

      ISSB树立全球标准的方式是推动各主流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的融合,目前ISSB已整合了VRF和CDSB,并联合TCFD和GRI。ISSB首批两个准则均采纳TCFD框架,吸纳和整合了SASB、IIRC、CDSB等。

      准则发布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已正式批准该准则,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表示将考虑采取ISSB准则建立信披标准,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马来西亚、新西兰、尼日利亚、新加坡、英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等,例如港交所拟自2025年起在港股市场应用ISSB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并设置两年过渡期,因此对于中国企业尤其是港股上市企业而言,尽快厘清和向ISSB披露要求看齐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走向规范和统一是高质量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必要阶段,其将显著提升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质量,推动可持续信息披露走向完整、可比、可靠,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高效支持。相应地,对于企业而言,意味着可持续信息披露将逐步由自愿的、选择性的走向强制的、全面的且需要接受评价和鉴证的。

      当然,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的融合并非一蹴而就,全球基准的创建和认同是一个逐步的过程,ISSB已经走出了第一步,期待其后续在更多议题上的建树,如IFRS S1和IFRS S2一样,中国也将深入地参与到后续标准的讨论和制定过程中。

      对于国内企业尤其是在国际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而言,随着各交易所逐步升级可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必须切实重视可持续实践和披露,依照标准的要求提前布局和规划。

      2023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审批通过了首批十二份《欧盟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适用。作为2023年1月生效的欧盟正式法规《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的配套准则,ESRS对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规范。

      CSRD和ESRS采用分阶段实施的方式,首批适用企业将于2024财年遵循CSRD和ESRS,并于2025年完成首份符合CSRD和ESRS要求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报告。

      欧洲国家一直是ESG政策和法规的引领者之一,CSRD和ESRS就是欧盟迭代出的最新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以取代2018年生效的《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相比于NFRD,CSRD的升级主要体现在:

      ①适用企业范围的显著扩大,预计覆盖的企业范围将从11700家上升至近50000家,其中除了欧盟监管范围内的公司,还包括在欧盟上市的公司以及营收达到一定规模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非欧盟公司;

      ②规范性和强制性明显提升,CSRD要求企业必须依据ESRS进行报告,而NFRD则无强制标准;

      ③增加信息批露的外力约束,CSRD新增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鉴证机制,公司必须邀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进行鉴证。

      而对于可持续标准的兼容,欧盟委员会称已将ISSB准则纳入其中,IFRS称已成功实现ISSB准则和ESRS对气候相关披露要求的高度一致性,并将继续在互操作性方面协作,同时据了解欧洲财务报告准则咨询组(EFRAG)已在酝酿出具ISSB准则与ESRS的对照表。

      欧盟最新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法规亦涉及到非欧盟国家,因此在欧盟国家有相关业务的中国企业均需关注是否被纳入CSRD的要求披露的范围内,早做应对。

      可持续相关法规如火如荼,在这方面领先的国家往往对全球基准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同时对外来企业形成更大的监管压力,产生新的不平衡。必须清晰地认识到,ESG相关标准是未来国家话语权争夺的重要阵地之一。

      2023年10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进入过渡期,而此过渡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结束。

      CBAM通过确保进口产品和欧盟境内生产产品的碳价格相当,使践行减排的欧盟制造商免受排放缺乏监管国家和地区的损害,因此被称为“碳关税”。首批纳入CBAM适用范围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共六类行业,最终预计将覆盖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涉及行业 50%以上的排放量。

      2026年CBAM全面实施后,进口商需要购买CBAM凭证,以抵消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中碳配额价格之间的价差。

      欧盟将“碳关税”提上日程表,意味着碳减排的能力即将切实影响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

      作为一种新型关税,“碳关税”将会削弱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对碳减排相对落后国家的出口形成实质影响,一方面这些国家的碳排放水平高于欧盟相应行业的标准,另一方面碳价远低于欧盟,因此相关行业的出口价格有明显上行的压力。

      虽然CBAM受到了巴西、非洲、中国、印度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批评,但是目前欧盟的态度仍较为强硬,因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仍需要高度重视,早做应对。

      2023年12月13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简称“COP28”),在阿联酋迪拜迎来闭幕。大会完成对《巴黎协定》首次全球盘点,全球盘点明确,为实现将温升控制在1.5摄氏度范围内,到2030年必须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较2019年水平削减43%,同时也指出,我们当前的努力尚不足以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

      各国最终对制定“转型脱离化石燃料”的路线图达成一致,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COP28主席、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首席执行官贾比尔将这一成果称为“阿联酋共识”。不过事实上,各国对化石能源的未来仍存巨大争议,各国代表就是否包括“逐步减少”或“逐步淘汰”化石燃料展开了激烈谈判,最终采纳了以公正、有序、公平的方式在能源系统中实现“逐渐远离所有化石能源”(transition away from all fossil fuels)的转型的表述。

      此外,COP28还达成了一些重要成果,包括50家油气公司签署甲烷减排承诺、“损失与损害”基金投入运行,以及就全球适应目标及其框架达成一致等等。

      2023年8月24号下午1时许,在国内国际强烈的反对声中,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正式启动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截至目前,已有超过两万多吨核污染水经过三轮排放,流入太平洋,第四轮核污染水排海将于2024年2月下旬开始,排海总量预计为7800吨。

      据了解,日本此次核污染水预估排放时间将长达30年。福岛核污染水含有60多种放射性核素,很多核素尚无有效处理技术,部分长寿命核素可能随洋流扩散并形成生物富集效应,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致命危害,此外大气循环有可能将核污染水蒸发到云层,再化作雨水洒遍地球每个角落,对全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潜在的危害难以估量。

      日本强推核污染水排海,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规定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等义务,违背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联合国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一意孤行让全世界为自身的失误和侥幸买单。

      2023年7月21日,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的通知》,助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工作。该文件是为推动高质量落实2022年国资委《提高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提出的“中央企业探索建立健全ESG体系,力争到2023年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 要求。

      课题成果共由三份文件组成:《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课题相关情况报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以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模版》。

      其中,《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最基础的指标参考,从环境、社会、治理三大维度,构建了14个一级指标、45个二级指标、132个三级指标的指标体系。

      同时,通过设定“基础披露”与“建议披露”两个披露等级,增强了操作性,具备较好的兼容性。“基础披露”指标是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需包含的基本ESG指标,均来自于中国证监会、生态环境部、各大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政策文件及多项国家标准中有关ESG的要求,“建议披露”指标为自愿报告的ESG指标,主要吸收了GRI、TCFD、SDGs、ISO等国际通用标准对ESG的要求,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循序渐进深化ESG管理提供了灵活度。

      在ESG信息披露标准方面,国资委下发央企ESG指标体系和报告模板,大力推动央企ESG信息披露,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头部企业也在积极推动行业ESG信披标准建设,出台的标准包括《中国汽车行业ESG信息披露指南》、《保险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指南》、《旅游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指南》、《能源企业ESG披露指南》等行业标准,以及《通信行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等标准建设规划。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ESG管理要落后于发达国家,反映到标准建设方面,国际主流ESG信披标准均不断迭代,并开始走向融合,但我国的标准建设仍在起步阶段,国际ESG评级机构对中国企业的ESG评级也相对更低。

      可持续发展大势所趋,ESG相关标准的话语权争夺将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阵地。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我们要加强与国际主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主流标准的建设中发出中国声音,正如我国财政部积极推动与 ISSB的联系和合作那样。

      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快推进我国ESG信披标准建设,重点在于尽快确定我国ESG标准建设的专门机构,由其全权负责与国际主流机构的联系,我国ESG信披标准的建设规划和策略,并协调各部门全力推进国家标准的建设。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市场)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意味着自2017年暂停备案后,我国CCER市场正式重启。

      在正式重启前,生态环境部和相关部门加速完善了配套机制,为市场启动铺平道路。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以及首批4个方法学。11月16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和北京绿色交易所分别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12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为CCER市场的重启准备好最后一道法律文件。

      碳排放权交易能有效促进减排的市场化机制,我国参考国际经验并结合国情,确立了以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主、自愿减排市场交易为辅的碳交易机制,对应的碳市场分别是:

      强制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品是CEA(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在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因此,CCER交易市场的重启将补齐我国碳交易体系“拼图”,意味着我国碳市场体系正式成型。与此同时,发改委也正在推进绿证交易机制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自愿碳减排交易的衔接协调。我国碳市场建设日趋完善,助推“双碳”目标的实现。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作出系统修订,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构、基本制度稳定。在此基础上,新公司法与《民法典》有关制度相衔接,从我国实际出发,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司法解释、司法裁判等,对现行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规范。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颁布,此次修订为第六次修订。此次修订于2019年启动,历经四次审议,是一次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涵盖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机构重大调整、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控股股东、董监高等经营主体责任、完善公司债券发行管理等各个方面。

      修订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的出台引发了全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而言,需要尽快按照公司法的修订内容进行全方位调整,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的水平。

      8月4日,为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2022 年1月5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同时废止。

      《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步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等配套规则。

      虽然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行已有二十多年,但是独立董事并没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素来被诟病“独董不独”、“独董不懂”。2021年“康美案”中,5名独立董事由于未有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被判处需承担巨额赔偿,一时间引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离职潮”。这说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独立董事缺位的状况亟需改变。

      相较于此前的规定,《独董办法》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修订,主要包括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严格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深化独立董事履职质量要求,强化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以及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认定标准等。

      《独董办法》是我国在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革新,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切实履行“专业咨询、监督管理、互助共赢”的职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31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公告,支持和提倡为ESG评级和数据产品供应商制订一套由业界领导的自愿操守准则,并计划约在2024年一季度发表自愿操守准则的草拟本,向公众征求意见。

      据悉,SFC此举是为了响应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2021年提出的对ESG数据、ESG评级所提出的发展目标,同时也基于其观测到的ESG数据和评级领域存在的问题,包括ESG数据披露的完整度、准确性和可信度,以及ESG评级业务收费模式潜在的利益冲突等。

      ESG评级是ESG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目前ESG评级的参考意义还远达不到投资者的要求,一方面,投资者对评级方法的透明度、数据来源的可信度等方面存疑,另一方面,由于各ESG评级供应商采用各自评价框架,同一主体的评级结果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为投资者采信评级结果带来困惑。

      因此,对于ESG相关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将推动ESG评级等相关产品和服务高质量地为投资者服务。

      我们看到,国际上多个国家或地区都在积极推动对于ESG数据和评级供应商的监管,不过监管的举动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除了欧盟和印度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目前偏向于采取自愿性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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